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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告知承诺书

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证明事项
告知承诺书

申请人信息

海关告知

证明事项名称
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
证明用途
办理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手续。
证明事项设定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第四十七条;《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)第二条。
承诺方式
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,申请人作出承诺的,应当向海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。
适用对象
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。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,应当依法提交证明材料。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,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。
承诺的效力
申请人向海关提交书面告知承诺书,即是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、要求,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,海关不要求申请人提交该项证明材料。
不实承诺的责任
对提供不实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,海关依法撤销相关决定,采取信用惩戒措施,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。

申请人承诺

本人合法持有办理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需要的身份证件,证件有效期为:

提示:请按照yyyy.mm.dd格式输入
提示:请按照yyyy.mm.dd格式输入

本人承诺:
(一)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;
(二)已经知晓海关告知的全部内容;
(三)自身符合海关告知的相关条件要求;
(四)接受海关对本证明事项的核查;
(五)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;
(六)上述承诺意思表示真实。

申请人签字

提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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